《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明

  符合生育一孩的夫妻,夫妻双方到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生育一孩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单位或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再到乡(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二孩生育证明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到乡镇计生办领取再生育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报所辖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加注意见、盖章,乡和村并同时张榜公示,群众无意见后报县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批,办理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独生子女病残鉴定及生育二孩证明

  因独生子女病残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双方向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到县计生服务站初审并领取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和原始病历资料一同报县计生服务站,县计生服务站签注意见盖章后, 在每年的3月或9月20日前,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由市计生委组织鉴定。经市病残儿鉴定组鉴定后下发通知,县人口计生局根据通知,通知申请人逐级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户口在本县到市外居住一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请,并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具意见并盖公章后,到所在乡(镇)计生办签具意见,由乡镇出具婚育证明,加盖公章后,带照片再到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收工本费4元。

(五)复议

  对乡(镇)计生办做出的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对手续不全者应耐心细致的解释,不得推诿、拖拉,更不准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举报监督电话:(0353)6062381,也可直接向计生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当面或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