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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妇女的,经本人申请,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终身只能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2、夫妇一方或双方为我市境内户籍;
3、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视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范围:
(一)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其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离异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不再结婚和不再收养子女的。
本条第(四)、第(五)两项不受年龄限制。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1张或夫妻横排2寸合影1张(单亲家庭可用1寸单照)
4、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为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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